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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铁道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者:督导处 发布时间:2016-12-15 阅读: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职业学校办学规范要求的全面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对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各项改革的深入发展,打造学校品牌与特色,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督导范围及主要任务
第二条 学校督导工作的范围:学校所有与教育教学及管理有关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依据江苏省职业学校“三项管理规范”要求,结合学校“三项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对学校教学、学生、后勤工作全过程的组织与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与指导;
(二)依据江苏省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结合学校“专业建设规划”要求,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及有关教学文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分析,对专业基地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教科研工作等进行督查;
(三)依据学校各职能处室管理职责,结合学校具体工作要求,对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服务及职能履行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
第三条 学校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依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职业学校办学规范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目的,建立督导工作制度,健全督导工作网络,制定督导项目标准,实施督导检查评估,建设督导信息平台,提出工作改进措施,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督导机构及队伍建设
第四条 学校成立督导处,在党委和行政的双重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督导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学校督导工作规章制度,并根据学校年度和中、长期计划,制订各项督导工作计划。
(二)根据要求选聘兼职督导员,建立督政、督教、督学三支队伍,制订兼职督导员管理办法,形成学校督导管理网络。
(三)按计划组织实施各项督导工作,编制督导报告,建好学校督导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学校督导信息。
(四)跟踪国内外职业教育动态,把握国家及省市有关职业教育政策和最新进展,向学校提出教育教学和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检查、评估活动。
(六)对在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后勤保障、专业建设和职能部门运行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奖励或批评、责令整改、处罚建议。
(七)建立健全学校督导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总结、部署学校督导工作,研究、处理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保证督导工作正常进行。
(八)负责学校各级督导的信息、资料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做好学校督导档案建设。
第六条 学校专、兼职督导员的职权:
(一)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二)列席学校和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
(三) 要求被督导单位或个人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相关工作;
(四)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五)对发生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处有权予以制止;
(六)专、兼职督导员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的单位或个人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把督导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必要时,可向全校通报。
(七)对督导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员可对改进情况进行复查。
第七条 学校专、兼职督导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坚持原则,为人正直;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措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有多年从事学校教学或管理工作的经历,熟悉业务,经验丰富,有较高学术和管理水平;
(四)具有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办事公道,敢说真话,严于律已,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五)热心督导工作,有改革创新热情和能力,能够主动为学校各项工作的深入发展出谋划策。
第四章 督导原则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督导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 方向性原则。坚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执行教育教学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 客观性原则。要深入教育教学及管理一线,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了解和掌握各条线工作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三) 重点性原则。要突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重点了解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注重研究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效果。
(四) 协调性原则。要注意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通过参与合作,组织开展好各项督导工作。
(五) 引导性原则。教学督导工作应以正面引导为主。要发挥督导反馈、帮助、激励的作用,做到“督要严,导要诚”。尽可能与相关单位或部门共同明确改进的方向,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九条 督导工作程序:
(一)督导处每学期根据学校工作要点制订工作计划,并报校长批准。
(二)督导处根据所制订的工作计划,选择适当的时间、方式通知被督导单位,被督导单位积极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相关工作。督导处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三)督导处完成督导任务后,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与被督导单位协商改进措施。
(四)编制督导报告,并向校领导提交督导报告,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督导结果。
第五章 督导方式及实施
第十条 督导工作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日常督导等方式。具体采用何种督导形式,由督导处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确定。
(一)综合督导。围绕学校年度中心工作加强督导,促进学校重大活动顺利开展,保证年度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专项督导。围绕学校阶段性重点工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专项督导,保证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预期效果。
(三)日常督导。加强校园日常督查,深入教育教学一线了解情况,全面掌握有关信息及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十一条 督导处应根据学校年度督导计划及具体项目督导计划认真加以实施,如实反应被督导单位的工作情况,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促进各项工作改善。
第六章 督导结果及反馈
第十二条 督导处完成督导任务后,编写督导报告,形成督导结果。
第十三条 督导结果根据具体需要可作以下反馈处理:
(一)对于重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向学校领导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全校公布督导结果。
(二)对于局部问题或个别性问题,和被督导单位及时沟通,商量整改,并进行整改结果反馈。
(三)督导结果与学校《部门绩效考核办法》的实施挂钩。
(四)督导结果可用于编制学校《督导简报》,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发布。
第七章 督导管理及要求
第十四条 督导处要加强对专、兼职督导员的教育、培训及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撤消其专、兼职督导职务或其他相应的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督导处要做好基础管理台账及有关督导资料归档工作,编制好《督导简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督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